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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30400458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法務部提示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解送其他監獄執行之相關事宜

主旨

提示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解送其他監獄執行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外役(分)監認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程度已達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者,得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報請本部矯正署將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一)受刑人因事實變更而不符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至第 8 項之遴選條件。

(二)受刑人之遴選程序有重大瑕疵而經撤銷遴選結果。

(三)受刑人顯無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之意願。

(四)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外役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五)有具體事實足認受刑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有受到危害之虞。

(六)有具體事實足認受刑人有脫逃或再犯之虞。

(七)其他顯與外役監制度目的相悖或不利於社會安全維護之事由。

二、各外役(分)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報請本部矯正署將受刑人解送其他監獄執行者,應充分涵攝敘明受刑人有外役監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之事實,並檢具外役監受刑人報請解送他監名冊(如附件)及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以臻完備。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武陵外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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