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四字第 1130500809 號
要旨
修正「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31 點附式六、附式七、附式八,檢附修正之「無障礙服務調查表」
主旨
修正「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31 點附式六、附式七、附式八,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現行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31 點規定之附件,第一項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月報表(附式六)、第二項及第三項訴訟輔導科辦理服務報告表(附式七、附式八),均僅就「服務項目」陳報辦理件數。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13 條第 1 項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4 條規定之精神,爰修正前開附式六、附式七、附式八之格式,新增身心障礙欄位之內容,包含障礙類別、性別、是否為少年或兒童、提供合理調整措施等,以蒐集、統計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相關資訊。
二、又前開附式六、附式七、附式八之報表將改為 E 化陳報,於 E 化報表建置完成前,請各法院暫以紙本陳報。E 化報表建置完成時間,將另行通知。
三、檢附修正「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實施要點」第 31 點附式六、附式七、附式八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四、另隨文檢附修正之「無障礙服務調查表」(本院 113 年 8 月 30日院台廳行三字第 1130300870 號函諒達),俾供貴院作為統計前開報表之參考資料。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以公文系統與傳閱系統公告周知)、本院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