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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3035141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形,而得停止裁處權時效之計算疑義,應視疫情是否影響行政機關裁罰權之行使,以致行政機關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而定

主旨

有關外國人未經許可於我國從事工作,依法裁處時,其裁處權時效之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10 月 7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30515491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其立法意旨略以:「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爰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故有關本件來函所詢「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之情形,而得停止裁處權時效之計算」一節,事涉裁處權時效停止事由之事實認定問題,應視上開疫情是否影響行政機關裁罰權之行使,以致行政機關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而定,尚請貴部依具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勞動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3035141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有關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屬行政罰法第 28 條規定之天災、事變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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