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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1825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與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簽署支援協定業務,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羈押法第 21 條及相關規定、說明辦理。並檢送警力支援協定書範本,供各機關參考使用

主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辦理與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簽署支援協定業務,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 109 年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業已修正公布施行,提示各機關爾後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簽署支援協定業務,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羈押法第 21 條及相關規定(詳附件)辦理。

二、支援協定之簽署機關,以鄰近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原則。簽訂時明定協定期間內遇有主管異動,協定仍屬有效無須換約。如原有協定書已逾有效期間,應主動協調續行簽訂,並與支援單位保持密切聯繫。

三、為建立定期簽訂機制並利本署掌握各機關辦理狀況,請各機關自 114年起以一年一簽之方式辦理,並於每年 2 月底前將當年度簽訂完成之協定書報署核備。若現行簽訂之協定期間已逾 114 年期間者,請與支援機關協調後重新簽訂。

四、各矯正機關遇有支援需求時,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分區聯防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判斷向本署囚情動態通報中心指揮之分區聯防或簽署協定之警政機關請求支援。

五、檢送警力支援協定書範本 1 份,供各機關參考使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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