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3 年 11 月 26 日生效
主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 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第六點,「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增列「α- 吡咯烷基苯異己酮(α-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α-PiHP)」 、「依托咪酯(Etomidate)」 、「美托咪酯(Metomidate)」及「異丙帕酯(Isoprop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 Isopropoxate)」,確認判定檢出濃度均為 50ng/mL。 二、附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 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113 年 3 月 29 日院臺法字第 1135005739 號公告,修正第 6 點,並自 113 年 11 月 26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