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強化書信檢查及管制作為流程,各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規定及其他矯正法規,檢視辦理收容人書信檢閱、登錄及發受流程等各項事務及相關表冊,並依說明二重點訂定書信檢查、閱讀及刪除流程圖,以及新增以書面記錄控管書信點交過程,並於 114.02.05 前函報法務部矯正署
主旨
有關各矯正機關強化書信檢查及管制作為流程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矯正機關執行書信檢查、閱讀及刪除等事項,涉及收容人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迭受外界關注,又該措施落實與否,攸關矯正機關秩序或安全,各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規定及其他矯正法規,逐一檢視辦理收容人書信檢閱、登錄及發受流程等各項事務及相關表冊,並落實執行。 二、次按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發受書信,應確實管制書信處理過程及流向,慎防書信運送過程中發生遺失、遭藏匿情事,衍生違禁物品流入之風險。爰請各機關依以下重點訂定書信檢查、閱讀及刪除流程圖,以及新增以書面記錄控管書信點交過程(請以附件「收容人發(受)信之檢查、閱讀、刪除流程圖範例」、「(機關全銜)發(受)信點交登記簿」、「(機關全銜)受信退回(含移轉)登記簿」增減、調整),並於本(114 )年 2 月 5 日前函報本署: (一)收容人與律師、辯護人、公務機關互通之書信,因夾帶違禁物品之風險較低,檢查流程得簡化。 (二)機關人員檢查、彌封、開拆書信,應有錄影方式記錄留存,以利事後個案爭議釐清使用。另應注意鏡頭之遠近及角度,避免攝影書信之內容。 (三)機關檢查、閱讀或刪除書信內容等公權力核心事務,應確保由機關指定人員執行,嚴禁假手(視同作業)收容人;信件點(交)、運送、彌封等事務,如有視同作業收容人協助情形,戒護人員應眼同戒護,防範收容人有開拆檢查、閱讀、刪除或藏匿書信等情事。 (四)經辦人員點交信件應有書面紀錄,受付單位場舍人員應切實確認信件無誤後簽章。各點交人員如有發現數量不符時,應即調查釐清原因,並為適當之處理。 (五)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發受掛號信件,經辦人員應確實核對登記收容人呼號及數量,交付掛號時,應於收容人當面開拆確認。 (六)收容人發信部分: 1.各機關得依夾藏違禁物品風險程度,簡化檢查程序。 2.收容人發信,不論閱讀與否,僅須於信封背面空白處蓋用幸運草章戳。未經閱讀之書信,應於場舍(班級)完成檢查後,即應彌封,併同書信表送交教區科員複審書信對象及次數後寄發。 (七)收容人受信部分: 1.未經閱讀之書信,應於信件背面適當空白處,蓋印「依法完成檢查並未閱讀內容」之章戳;依法閱讀之書信,蓋印「依法完成檢閱」之章戳。 2.矯正機關退回信件,按現行矯正法規,並無退信之規範,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被告經法院裁定為禁止通信),應指收件人不明、已不在該矯正機關及收容人拒絕收受等情形。 3.各機關應妥善規劃退信機制,經辦人員或場舍主管,如有發現應退信情形,應遵循信件點交程序,以書面記錄載明原受信收容人呼號、姓名、退回事由及數量,併同退信退回,受付單位場舍人員應切實確認無誤後簽章;如有信件移轉其他單位時,亦同。 三、本署 111 年 4 月 1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2510 號函、111年 8 月 19 日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4210 號函、112 年 3 月 8日法矯署安字第 112040008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法矯署安字第111040042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2.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12 年 3 月 8 日法矯署安字第112040008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