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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05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邇來發生收容人於舍房內因自殺、疾病、遭暴行等而致死亡情事,為防免再生類案,請各機關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等相關規範,加強勤務要求及督導作為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有關舍房巡查及勤務督導事項,請確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羈押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矯正機關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次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1 項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矯正機關為達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

二、邇來發生收容人於舍房內因自殺、疾病、遭暴行等而致死亡情事,嗣經調查及檢討,事發當下舍房值勤人員未能落實勤務規定,掌握舍房內收容人動態,致無法即時發覺及處置,甚有部分機關因前開情事遭糾正管理失當及勤務違失,為防免再生類案,請各機關依上開規範加強勤務要求及督導作為。

三、為使戒護人員值勤有所依循及明確各級人員責任,機關應分就日間、夜間及未開封等時段,衡酌各類舍房收容性質及風險等級,規範值勤人員及各級督導幹部之巡查(督導)頻率;戒護單位並應瞭解各值勤人員巡查情形,逐日審查巡查紀錄並逐級陳核,以落實勤務督導責任。

四、請各機關於文到後立即規劃辦理,本案辦理情形已列為本署業務視察重點及年度業務評比參考。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05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邇來發生收容人於舍房內因自殺、疾病、遭暴行等而致死亡情事,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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