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故律師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主旨
貴會函詢會員退出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未一併退出其為特別會員之其他地方律師公會,依律師法應如何處理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全國律師聯合會 114 年 3 月 7 日(114 )律聯字第 114127號函轉貴會 114 年 2 月 25 日(114 )新律字第 034 號函。 二、律師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擇定前項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外,律師亦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其特別會員。(下略)」是以,律師於擇一地方律師公會為其所屬公會之一般會員後,始得申請加入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為特別會員。 三、所詢律師因已無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資格,則不符合成為其他地方律師公會特別會員之資格。
正本
社團法人新竹律師公會
副本
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一股)、本部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