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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主旨

為確保各機關合理運用科技設備及儲存資料,提示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及看守所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前揭科技設備之運用,應以維護機關安全或戒護為目的,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第1 項、羈押法第 16 條第 1 項、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爰此,科技設備係輔助機關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先予敘明。

二、前揭科技設備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閱、擷取建檔及複製;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劃組、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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