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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410183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

主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依 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第六點,「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增列「甲基-卡西酮(Methylcathinone)」 、「氯安非他命(Chloroamphetamine)」、「正丙帕酯(Propoxate)」 ,確認判定檢出濃度均為 50ng/mL,並增列「甲基-卡西酮(Methylcathinone)」 為「4 -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代謝物。

二、附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 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131031885 號公告,修正第 6 點,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法字第 11410183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發布,要旨: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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