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
主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依 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第六點,「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增列「甲基-卡西酮( Methylcathinone)」 、「氯安非他命(Chloroamphetamine)」、「正丙帕酯(Propoxate)」 ,確認判定檢出濃度均為 50ng/mL,並增列「甲基-卡西酮(Methylcathinone)」 為「4 -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代謝物。 二、附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 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院臺法字第 1131031885 號公告,修正第 6 點,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