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保護令事件,發生多起被害人被殺身亡之憾事,為強化通常及暫時保護令事件審理效能,函請法院切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辦理
主旨
頃因保護令事件,發生多起被害人被殺身亡之憾事,為強化通常及暫時保護令事件審理效能,請督促所屬切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5 條第 6 款及第 10 條辦理。 二、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事件辦案期限,分別為 4 個月及 2 個月,上開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又依同規則第 5 條第 6 款及第 10 條規定,前開事件自收案之日起,分別逾 3 個月和 1 個月未結者,由書記處(研考單位)報請院長核閱後,必要時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妥速進行,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三、民事保護令事件攸關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涉有急迫性,爰請貴院切實依規定落實管考,以期案件妥速審結,維護被害人之權益。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知所屬法院,臺灣高雄及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知所屬法院)
副本
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釋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