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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1403509870 號

會議日期 114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建築師法應受懲戒處分之規定,其裁處懲戒時效之計算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詢建築師因違反建築師法第 27 條之裁處權時效起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4 年 8 月 15 日國署建管字第 1140077160 號函。

二、有關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建築師法應受懲戒處分之規定,其裁處懲戒時效之計算,前經本部以 107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10703515350 號函函復內政部在案,仍請參照。

三、次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其理由。」查本件來函,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法規條文規定、義務內容、行為主體、行為之態樣、裁處種類、法律效果、所涉疑點、各種疑見之分析、擬採之見解等均付之闕如。是請貴署先予釐清並予審認,如仍有法律適用疑義,請先洽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再請敘明各種疑義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四、檢附本部前開函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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