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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19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所轄空域均已公告列為禁止區域,如發現遙控無人機未經同意進入禁止區域,應通知轄區警察機關、權管單位取締,以維護矯正機關安全及防範違禁物品流入

主旨

邇來發生無人機擅闖機關所轄空域丟擲違禁物品事件,為維護矯正機關安全及防範違禁物品流入,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發現遙控無人機未經同意進入禁止區域之通報處置事項,說明如下:

(一)按民用航空法第 99-13 條之規定,各機關所轄空域均已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列為禁止區域,爰如發現未經同意進入禁止區域之遙控無人機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另部分機關同時位處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禁止區域,則應通知航空站或飛行場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

(二)倘機關發現前開情形,基於處置時效性,請先逕向轄區警察機關通報,再依前揭規定通知權管單位取締;另同時位處民航局公告之禁止區域者,除依前揭規定辦理外,請一併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後續有調查必要時,則函請取締單位提供相關資訊。

二、各機關應加強內、外區域之巡查,如發現可疑人、車或物品時,應進一步瞭解及處置;另對於鄰近圍牆之作業單位,例如炊場或內、外清掃等收容人,應加強戒護並落實相關安全檢查,以防範違禁物品流入。

三、請各機關於周界告示禁止遙控無人機飛航區域及於明顯處宣導禁止及裁罰等相關資訊,俾達警示及預防之效。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19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所轄空域均已公告列為禁止區域,如發現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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