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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決字第 1140351371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主管機關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相關規定辦理。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

主旨

有關陳情人提供未經合法取得之個人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調查後查無違法情事,惟回復陳情人可能涉及個資疑慮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4 年 11 月 11 日彰衛醫字第 114007307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70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第 1 項)。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第 2 項)。」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復查彰化縣政府依據本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訂有「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下稱彰縣府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要點),其中第 6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處理原則如下:一、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六、案件如涉及當事人隱私、名譽、商(營)業上祕密或其他經法律規定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除依法應予保密外,受理機關應不予公開,並應將陳情人及被檢舉人之公文分函辦理,避免將陳情人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第 8 點規定:「各單位答復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函復陳情人…」。三、本件貴局既已依職權針對陳情人檢舉內容進行調查,未發現當事人有違法情事,則可本於權責依前揭本法第 171 條第 1 項及彰縣府處理陳情案件作業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至本件陳情人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部分,核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主管機關之調查、裁罰權責,與貴局如何辦理回復陳情人事宜,尚屬二事,附此敘明。 四、末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20 點參照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其理由。」「地方政府機關之法制作業,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貴局日後如有法規適用疑義,請參照上開規定先洽貴局或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再請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俾利釋復。

正本

彰化縣衛生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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