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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民一字第 114010161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依修正後「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主旨

「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已於 114年 12 月 12 日修正第 1 點、第 3 點,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有關法院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分案、重大案件辦案維持率計算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範圍,應注意自生效日起依修正後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臺灣各地方法院行合議審判暨加強庭長監督責任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第 3 點有關民事重大案件之規定,涉及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下稱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5 點附件「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所列各項冠以「重」字字別之民事重大訴訟事件認定,並涉及「法院計算辦案維持率應視為維持範圍及審查要點」(下稱審查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1 款有關第一審、第二審法官辦理民事重大案件,經上訴後獲維持者,加倍計算,廢棄或撤銷者,減半計算等規定中「民事重大案件」之認定,且涉及本院 114 年 3 月 1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140500315 號函關於候補法官輪辦事務之期間、項目及放寬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範圍中,關於合議審判之「重大案件」範圍。 二、鑑於本要點修正後刪除第 3 點第 1 項第 4 款、第 7 款及第 8款,因祭祀公業派下權、保險契約及勞動契約涉訟事件均不再逕列為重大案件;修正後同點第 9 款亦明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格逾新臺幣1,000 萬元者,始列為重大案件,並配合修正第 1 點第 2 項、第3 項規定,已實質變更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審查要點上開規定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有關民事重大訴訟事件與重大案件之範圍。是各法院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後為前開事件之分案,均應注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至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依修正前規定分案之民事重大訴訟事件及重大案件,仍依原分案字別繼續審理,併此敘明。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以公文系統公告周知)、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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