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主旨
請各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騷擾、恐嚇、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3 條第 2 項、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等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收容人發受書信,各機關應踐行檢查有無違禁物品,並依相關法令事由閱讀或刪除書信,合先敘明。 二、邇來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安全,引發民眾不安,爰請各機關採取下列防範措施: (一)各機關教輔小組應加強相關法治教育及相關處遇課程,以提昇收容人遵守法令保持善行及違反法令承擔責任教誨。 (二)各機關應於收容人生活手冊中「貳、接見及通信事項」章節,加註書信不得有騷擾、恐嚇、詐欺及其他侵害他人權益情事,或有指揮、教唆、謀議外界從事犯罪或不當行為,若有接獲檢舉書信內容涉及刑事不法或違反規定等事證,將移送偵辦及依規定查處,並請於新收入監(所、校)講習宣達。 三、機關獲知收容人有旨揭情形,應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如下: (一)機關得依相關矯正法規,對收容人書信予以閱讀或刪除,並防範其冒用信期或私發書信,重蹈違法行為。 (二)收容人行為是否涉及違規懲罰,仍請綜合各項客觀事證,認定是否構成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羈押法第 78 條或其他矯正法規(本署109 年 8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690 號函參照)所定應施予懲罰之情形,核予究辦。 (三)監獄對於受刑人在監行狀,得開立生活考評單,將其言行列為生活考評重點。另得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6 款第 7 目之規定,列為陳報假釋「獎懲紀錄」、「其他有關受刑人執行事項。」之參考。 四、各機關應將本函列入勤前教育及常年教育之教材,以提升戒護人員之警覺,確實落實事前預警與防範措施。本函各項辦理情形,將列為業務視察之重點。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 1 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