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151004449 號
要旨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主旨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六日生效。
依 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第六點,「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將「正丙帕酯(Propoxa-te)」及「異丙帕酯 Isopropyl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Isopropoxate)」分別修正為「丙帕酯(Propoxa-te)」及「異構物:Isopropoxate」。
二、附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 份。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民國 114 年 7 月 10 日院臺法字第 1141018302 號公告,修正第 6 點,並自 115 年 3 月 6 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