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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所報「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主旨

所報「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辦理。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貴會 107 年 3 月 5 日全一字第 1070000743 號函。

二、本案作業程序及預警通報單,請依下列說明修正:(修正參考詳附件)

(一)鑒於本案作業程序所附「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異常帳戶預警通報單」(下稱預警通報單)之交易類別包含存款機存入款項,爰該作業程序及預警通報單中所提「匯(轉)出款金融機構」之定義,請增列「如透過存款機者,係指發卡金融機構」,以玆明確。

(二)考量前揭通報單所提以臨櫃及存款機存入時,如無摺存款及無卡存款等,實務上有未留存客戶(存款人)個人資料或聯絡方式等情形,將導致金融機構填寫預警通報單時,無法判斷該筆存入款項之客戶所屬金融機構或無法聯絡存款人,爰建議於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 2 款及預警通報單處理情形回覆欄等節之異常情形項下,增列若無從判斷存款人、存款金融機構或無留存存款人聯絡方式時,仍須回傳通報單予 165 專線之處理方式,以符實務作業需要。

三、本會前於 97 年 10 月依內政部警政署建議,擇定中華郵政、合作金庫銀行、台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元大銀行等 5 家金融機構試辦「異常帳戶預警機制」,現並參酌該署建議擴大辦理,以利協助警察機關打擊犯罪,擴大詐騙防制作為,減少民眾受騙被害機會。建議貴會及前開 5 家金融機構,對試辦期間相關績優或積極辦理人員,優予獎勵。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報「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修正條文對照表一案,請依說明二修正後准予備查,並自 10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辦理。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所報「金融機構辦理異常帳戶預警機制作業程序」修正草案及修正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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