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後,可否受理票據掛失止付、撤銷付款委託或假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有關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後,可否受理票據掛失止付、撤銷付款委託或假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主旨
有關支票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衍生管制帳戶後,可否受理票據掛失止付、撤銷付款委託或假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一、復 貴公會 99 年 6 月 11 日全一字第 0991000668A 號函,兼復台灣票據交換所 98 年 10 月 19 日台票總字第 098009296 號函。
二、查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假處分、支票存款發票人撤銷付款委託及票據權利人申請掛失止付,為強制執行法及票據法所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本會依據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授權訂定之「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並未明文限制渠等權利之行使,銀行仍應依票據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