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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

主旨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

法規內容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於法人為票券商股東,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時,其範圍除該法人外,並包括其董事長及依法指定代表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代表法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副 本: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票券商負責人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