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0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0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解釋令

主旨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0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票券金融公司因下列非屬新投資之情事而持有超逾自用所需之不動產,應儘速處分,處分前得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有關自用比率之限制,並應計入票券金融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範:

(一)合併或概括承受其他金融機構。

(二)配合政府公務或公共需要、鄰地界址調整及市地重劃等無資金投入之權利變換。

(三)除前二款情事外之營業用辦公場所或非營業用辦公場所遷址或裁撤。

二、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自用不動產後短期內遷移或裁撤者,仍應受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自用比率之限制,並計入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投資限額規範。

三、票券金融公司以原有不動產參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之重建,取得之新不動產自用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票券金融公司取得前點不動產,就超逾自用部分,除預估未來業務發展所需者外,應儘速處分。該超逾自用部分,於自用或處分前得暫予出租或為其他非自用之用途,但應計入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五、票券金融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金融控股公司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票券金融公司出租予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該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不受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自用比率之限制。

但應計入本法第四十條第五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0條及票券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