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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銀行辦理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綠能設施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銀行辦理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綠能設施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主旨

有關銀行辦理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綠能設施之放款於銀行法第72條之2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主 旨:有關銀行辦理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綠能設施之放款於銀行法第 72 條之 2之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依據經濟部 109 年 10 月 13 日經授能字第 10906016070 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各類農業設施得設置屋頂型太陽能綠能設施(即於屋頂鋪設太陽能綠能設施);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上,亦得設置地面型太陽能綠能設施(即以立柱式方式搭建太陽能屋頂,如漁電共生、農電共生等型態);如附件列舉照片。

三、按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依本會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係指銀行提供借款戶申貸資金用於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物之放款。鑒於太陽光電設施非屬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控管範圍,爰農業設施如於建築物屋頂設置,依需求直接使用太陽光電設施為材質者(包括屋頂型太陽能綠能設施及地面型太陽能綠能設施之設置型態),銀行於計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建築放款限額時,可將太陽光電設施與其結合建築物部分予以拆分,並依借款戶之實際資金用途,就屬興建或購置建築物之部分,納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副 本: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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