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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75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銀行法」第75條之解釋令

主旨

「銀行法」第75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興建自用不動產或第三款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建造建物投入之資金於建造完成取得所有權前,不計入同條第三項之限額控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一○○○○八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0890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法」第75條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發布,要旨:「銀行法」第75條之解釋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