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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詢為處理境外聯貸案件不良授信,擬成立子公司再與聯貸銀行合資成立公司以取得並處分不動產擔保品之所有權,所衍銀行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所詢為處理境外聯貸案件不良授信,擬成立子公司再與聯貸銀行合資成立公司以取得並處分不動產擔保品之所有權,所衍銀行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所詢為處理境外聯貸案件不良授信,擬成立子公司再與聯貸銀行合資成立公司以取得並處分不動產擔保品之所有權,所衍銀行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所詢為處理境外聯貸案件不良授信,擬成立子公司再與聯貸銀行合資成立公司以取得並處分不動產擔保品之所有權,所衍銀行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行 113 年 1 月 19 日上總法遵字第 1130000109 號函及113 年 3 月 8 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案透過成立外國合資公司承受不動產擔保品並進行處分,而有銀行法第 76 條規定之適用,並應自合資公司取得不動產之日起 4 年內處分。至本案為避免擔保品處理期間面臨之相關風險,以成立子公司後再與主辦行共同設立外國合資公司方式取得並處分不動產,該公司業務範圍為持有擔保品所有權及其營運管理,俟擔保品處分完畢且收益分配完成後即解散,尚無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之適用。

正 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副 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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