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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申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業務,應切實遵守銀行法第72條之2相關規定,並落實遵循法令規範,強化風險管理機制,以健全銀行不動產相關授信業務之管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重申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業務,應切實遵守銀行法第72條之2相關規定,並落實遵循法令規範,強化風險管理機制,以健全銀行不動產相關授信業務之管理,請查照。

主旨

重申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業務,應切實遵守銀行法第72條之2相關規定,並落實遵循法令規範,強化風險管理機制,以健全銀行不動產相關授信業務之管理,請查照。

法規內容

主 旨:重申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業務,應切實遵守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相關規定,並落實遵循法令規範,強化風險管理機制,以健全銀行不動產相關授信業務之管理,請查照。

說 明:一、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規定,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銀行之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以降低在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下,銀行因授信資產集中度所致之信用及流動性風險,而影響其風險承擔能力及經營穩健性。

二、本會於 107 年 8 月 31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 號令,就具一定公共性、社會性項目、產業活動生產之放款,參照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之定義,列舉包括公私立各級學校、醫療機構、政府廳舍、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會住宅、廠房、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及其他依法律規定不受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制之放款,自該條文建築放款範圍排除。

三、上開令釋之訂定仍依循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之立法意旨,同時要求銀行應將排除項目之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並訂定相關風險政策及作業規範提報董事會,以強化銀行對前開排除項目之自主管理。

四、銀行就上開放款項目,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落實貸後管理,嚴謹控管放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如有移用至未符合法令排除項目之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者,或借款人興建或購置相關建築(如廠房)之用途,係以類似商品型態出售或出租以賺取租金收入為主要目的者,即須納入銀行法第 72 條之 2 限額控管。銀行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將其列入內部查核重點。

五、本會自 109 年起,已多次針對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相關日常監理或檢查之發現,要求銀行應落實確認客戶身分(KYC) 及授信 5P 原則,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另除已針對承作建築放款(土建融)集中度高之銀行採行風險控管措施外,本會將持續觀察銀行各類不動產放款業務之辦理情形,適時研議監理措施,俾確保信用資源合理配置,銀行業務健全管理,維持金融體系之穩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林○○先生)(請轉知會員銀行)副 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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