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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二八三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0 月 4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0028311 號令,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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