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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4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

主旨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之消費者貸款額度規定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茲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之消費者貸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環信用。

二、該條第二項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其中信用卡循環信用,係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銀行並應注意上述額度之控管。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二八三一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10 月 4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0028311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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