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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主旨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法規內容

主 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9月 4 日以金管銀國字第 11402729841 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份,請查照轉知。

說 明:各銀行應確實依本會 107 年 8 月 31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3630號令第 6 點規定,將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承作項目之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先生)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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