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及第 7 項規定解釋
要旨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及第 7 項規定解釋
主旨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及第 7 項規定解釋
法規內容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3 項及第 7 項規定,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於一年內分次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收足股款或價款。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