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30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核准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參加人證券商或保管銀行之客戶依集保結算所之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規定,以電話或電子(網路)方式,向上開參加人申請參與公開收購之應賣及將其持有被收購公司之有價證券透過上開參加人撥入受委任機構開立之公開收購專戶,或申請將終止上市或終止櫃檯買賣公司董事辦理承諾收購之有價證券,透過上開參加人撥入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收購專戶時,得免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上開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