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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及相關帳簿劃撥業務;上開外國有價證券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者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