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 關所定條件」
要旨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 關所定條件」
主旨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 關所定條件」
法規內容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指該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於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至少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