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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 關所定條件」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 關所定條件」

主旨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 關所定條件」

法規內容

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者,指該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於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至少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符合主管機 關所定條件」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