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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第 1 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1 項財務報告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文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第 1 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1 項財務報告

主旨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第 1 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1 項財務報告

法規內容

一、釋示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財務報告之公告及申報事宜。

二、期貨信託基金及專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 http://www.fundclear.com.tw)之資訊申報網站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完成公告,惟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辦理書面申報。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第 1 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1 項財務報告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