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要旨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72條第2項、第81條準用第72條第2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2條第3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1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一○六○○四七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金管證期字第 1060047340 號令,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5 年 3 月 6 日金管證期字第 1140361023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