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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第1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令

會議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要旨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第1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主旨

有關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7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58條第1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第1項規定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為辦理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職前訓練之機構;及指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為辦理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務員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三○○○五四五二號令、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四○○○○三七六號令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七四○六七二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30005452 號令,自即日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 年 1 月 21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40000376 號令,自即日廢止。

3.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1 月 16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40672 號令,自即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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