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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解釋令

主旨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下同)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五十億元保險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保險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保險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金管保產字第一一二○一三九四四七七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金管保產字第 11201394477 號令,自即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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