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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 重申並補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2.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1. 重申並補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2.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

主旨

1. 重申並補充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2.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傷害保險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及滿期保險費之計算原則補充說明。3.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相關假設規範。

法規內容

廢止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八九號令及本會九十九年五月十日金管保財字第○九九○二五○三九二一號令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四○二五○六八九一號令,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50089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6 月 26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9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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