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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要旨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解釋令

主旨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備查方式辦理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巨大保額及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商品,因承保條件未確定而以暫保單為之者,應於簽發保險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發布,要旨: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解釋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