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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第1項解釋令

會議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第1項解釋令

主旨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6條第1項解釋令

法規內容

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財產保險業送審保險期間超過三年之專屬客製化信用保險商品,適用本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備查程序。

三、上開「專屬客製化信用保險商品」,係指承保內容依法人被保險人需求規格制定,僅能適用於該被保險人,且該信用保險商品將不再銷售予其他第三人,並依其保險商品內容可得辨識為該被保險人所投保者。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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