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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檢附本會 110 年 1 月 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影本 1 份。

二、新送審之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險)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另生效日前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應以調降保險費方式辦理,惟保險公司如通知保戶並確實取得保戶同意之意思表示者,得採提高保險金額等方式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簡○明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本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本會業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危險發生率等相關規範,本會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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