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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財產保險之業務範圍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財產保險之業務範圍

主旨

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財產保險之業務範圍

法規內容

由財產保險業所提供降低保險事故損失頻率或損失幅度之損害防阻業務,為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財產保險之業務範圍。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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