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保險業申請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之 9 但書專案核准申請書」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要旨
檢送「保險業申請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之 9但書專案核准申請書」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主旨
檢送「保險業申請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之 9但書專案核准申請書」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為配合行政院留才攬才政策,提供企業獎酬員工彈性,本會業於 104 年 8 月 6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0 條之 9 規定,放寬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限制。爰檢送旨揭專案核准申請書,俾利保險業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通)、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鄭○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游○萍)、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文)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保險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