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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主旨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係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移轉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保險業務及第二款再保險業務之風險,所為之再保險分出,非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其對象不以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為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發布,要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