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要旨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主旨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3之解釋令
法規內容
核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係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之再保險分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為移轉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各目保險業務及第二款再保險業務之風險,所為之再保險分出,非為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再保險業務,其對象不以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