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 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要旨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主旨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產險監理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