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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 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主旨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

法規內容

說明:(無)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局產險監理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繳交 日期之不合理情形,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依照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相關規定辦理,以維保險市場秩序,請查照。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發布,要旨:邇來發現保險公司辦理傷害保險業務,有保險單生效日期早於保險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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