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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10941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10941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10941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法規內容

主 旨: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10941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本案係配合「綠色及轉型金融行動方案」所列四、推動面向與具體措施(一)資金面之推動策略及措施辦理。

二、依旨揭解釋令應於投資前議合及揭露之態樣如次:

(一)新增權益法投資項目。

(二)投資後再增加投資而成為權益法之投資項目。

三、前揭投資前議合情形之揭露資訊,得於永續報告書、公司官網、盡職治理報告書內揭露。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黃○智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石○達先生)、有限責任臺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4 年 5 月 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10941 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發布,要旨: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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