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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指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項目,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235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文乙份,請 查照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會議日期 100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指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項目,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235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文乙份,請 查照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主旨

指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之項目,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2351 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文乙份,請 查照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法規內容

說明:關於旨揭解釋令,請 貴公會一併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於發布後三個月內,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相關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並應適時檢討修訂。

正 本: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副 本:

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附 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15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002512351 號

一、指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及「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項目。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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