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辦理捐贈而移轉土地所有權,其登記原因應以「贈與」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辦理捐贈而移轉土地所有權,其登記原因應以「贈與」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辦理捐贈而移轉土地所有權,其登記原因應以「贈與」辦理
內容
查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經管之公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辦理捐贈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係屬公地處分之範疇,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前經本部99年9月2日內授營都字第0990807507號函釋有案。復查依前開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之捐贈,其性質為贈與,依本部訂頒「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其登記原因應以「贈與」辦理。
附:內政部99年9月2日內授營都字第0990807507號函查土地法第25條規定略以,……該公地處分,一般咸指公地之出售、交換、贈與…等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本案臺北市市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辦理捐贈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係屬公地處分之範疇。次查,都市計畫法尚無明文公有土地依第27條之1辦理捐贈事宜,得排除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爰旨開捐贈(處分)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