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發文機關 行政院發文日期 53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要旨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略)公告文張貼後如發生意外原因而毀損者,參照最高法院北滬抗58號判例之解釋,無論其權利利害關係人對已經張貼之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似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二、應依議辦理,惟此類公告關係人民權益應儘量避免發生毀損情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由行政院於民國 53 年 01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