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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會議日期 53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要旨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略)公告文張貼後如發生意外原因而毀損者,參照最高法院北滬抗58號判例之解釋,無論其權利利害關係人對已經張貼之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似不影響其公告效力。」

二、應依議辦理,惟此類公告關係人民權益應儘量避免發生毀損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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