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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益信託財產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自益信託財產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

要旨

自益信託財產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前次移轉現值登載

內容

一、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如下:

(一)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期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二)受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廢止本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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