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符合規定要件,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規定調整註記
要旨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符合規定要件,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規定調整註記
要旨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符合規定要件,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規定調整註記
內容
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於該修正公布生效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上述條項規定調整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