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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

內容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4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應以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所定之農業用地為適用範圍;倘土地稅法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時,該土地業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縱其尚未完成細部計畫或已完成細部計畫而尚未開發完成,均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原地價認定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修正後第4項之適用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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